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中考加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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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自:北京教育考试院 2009-4-1 10:00:18 |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09〕1号)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中享受加分及教育优待考生的资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待遇及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在录取时,按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鼓励。 考生所在学校持市教委有关处室批准盖章的《北京市中、小学三好学生登记表》(见附件1)到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获得《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中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见附件2)中规定名次的考生在录取时,按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 考生所在学校持填写好的《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加分资格认定表》(见附件3),并携带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奖状)或集体项目获奖的全体成员名单(复印件)到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三)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按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照顾。 考生填写由本校发放的《申请表》(见附件4)后,分别到以下部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到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台湾省籍考生由其父母(监护人)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到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少数民族考生持户口簿由所在学校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四)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录取时,按中考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录取时,按中考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子女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以上优抚对象及其子女资格认定办法: 1.现役军人及其子女资格审核分级进行,初审由军人所在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所属军区级单位干部部工资福利处复审;公安现役部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军人及其子女资格审核分级进行,初审由军人所在各局政治机关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复审。 初审前,申请人要到初审部门领取《军人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见附件5),并按表中的项目认真填写。 2.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资格审核分级进行,在京中央政法机关工作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所在局级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所属中央政法机关人事部门复审;北京市政法系统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所在市级政法单位政治部初审,合格后报市委政法委员会进行复审。 属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海关缉私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本系统公安局初审,合格后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复审。 初审前,申请人要到初审部门领取《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认定表》(见附件6),并按表中的项目认真填写。 3.由地方政府批准的烈士子女填写《申请表》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4.优抚关系在地方的残疾军人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填写《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民政局复审。 (五)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考生需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见附件7),到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六)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 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按中考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申请人填写《见义勇为荣誉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见附件8),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复审。 凡属上述加分及教育优待的学生,只能享受一种加分待遇。现役军人子女和驻外使领馆子女如已享受加分待遇,则不再享受优先录取的照顾。 回户籍报考的考生,其加分资格认定工作由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负责。回户籍报考的考生持加分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办理相应手续。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负责将加分考生列入本区县加分名单。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完成加分考生资格认定工作。 (二)此项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备受考生、家长的关注。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审查,规范操作,做好加分考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各初中校对资格认定合格的考生要于5月16日、17日在校内进行公示。
附件: 1.北京市中、小学三好学生登记表 2.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中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 3.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加分资格认定表 4.申请表 5.军人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 6.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认定表 7.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8.见义勇为荣誉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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